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9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631395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

法定代表人:朱富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帆、徐慧,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赣0791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了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6×××24_1,实际控制18441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该账户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本院提交了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书,并提供江西豪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南侧的豪嘉.御景天城15号楼101号商铺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西豪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南侧的豪嘉.御景天城15号楼101号商铺。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6×××24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