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02民初880号
原告:贵州贵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凤山镇甘粑哨村阿里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53316578B。
法定代表人:吴宏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刚成,王应东,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631395F。
法定代表人:张梦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贵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贵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贵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洪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