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631395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

法定代表人:朱富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帆、徐慧,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