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34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瑞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8775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63139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7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03796.4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