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智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智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尤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智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21年12月20日向第三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39085.77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木拉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