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62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8)川04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0422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子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