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262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6层333号,注册号410105000157590。
法定代表人:韩青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文治路11号3号生产车间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6763336G。
法定代表人:钟玉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方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任勇,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朱鸿欣,又名朱红欣,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国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建公司)、**、朱鸿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黄英敏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