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德振,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扬州市殊豪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仁清。
原审第三人: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青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扬州市殊豪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国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于2021年3月17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