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02民初1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南苑A-1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6976929XE。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皮三敏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