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贛0203民初225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南苑A-1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6976929XE。
法定代表人:蔡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用13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江西黑猫沉淀法白炭黑废水综合利用项目预处理、膜浓缩系统工程的工艺专业施工图设计,合同价为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交付施工图,但被告仅支付5万元设计费,剩余款项13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建设工程位于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其所在地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此,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镇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