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贛0203民初225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南苑A-1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6976929XE。
法定代表人:蔡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用13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江西黑猫沉淀法白炭黑废水综合利用项目预处理、膜浓缩系统工程的工艺专业施工图设计,合同价为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交付施工图,但被告仅支付5万元设计费,剩余款项13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建设工程位于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其所在地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此,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镇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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