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市珠山区戴家弄怡翠园**楼110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6976929XE。
法定代表人:叶蕾,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市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市珠山区戴家弄怡翠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723744320。
法定代表人:黄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基于***仲裁委员会景仲调字[2020]第0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市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西银行146万余股股份转移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市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万余股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晓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