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8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珠山区戴家弄怡翠园110店铺。统一信用社代码913602007976929XE。
法定代表人蔡俊。
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工业园东风路1号。统一信用社代码91360200736389987D。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52193.5元及质保金251836.5元,定于2018年10月份开始每月还10万元直至还清之日止。如违反本条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另承担6420元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短期内无法执行。
本院依职权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并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281执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王焱平
审判员  马玉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