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846号
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金盘岭镇分水岭村委会分水岭村。
法定代表人:高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月,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蔼,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戴家弄怡翠园3号楼110店铺。
法定代表人:叶蕾。
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计5051元,由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846号
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金盘岭镇分水岭村委会分水岭村。
法定代表人:高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月,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蔼,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戴家弄怡翠园3号楼110店铺。
法定代表人:叶蕾。
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计5051元,由原告鄱阳县金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