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珠山区戴家弄怡翠园**楼110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6976929XE。
法定代理人:蔡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市珠山区东郊新厂陶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200491241684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众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人民币1639264.92元,受理费、鉴定费、被申请人***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144016元、执行费20233元,由被申请人***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但被执行人***市第三人民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市第三人民医院价值1803513.92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