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4276号
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A2幢塔楼(中航九悦荟)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BM43。
法定代表人:刘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仲奇,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晋宇,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11-11、12、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7894G。
法定代表人:陈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0元,由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智渊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