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4275号
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A2幢塔楼(中航九悦荟)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BM43。
法定代表人:刘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仲奇,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晋宇,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11-11、12、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7894G。
法定代表人:陈玲,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6.2元,由原告重庆傲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