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4432号
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志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林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闫杰,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市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城关镇东石河村v>
法定代表人:倪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林海广告有限公司、新乡市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家珍
人民陪审员 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 郭学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