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电梯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32号
原告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瑞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志耀,总经理。
原告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运城市中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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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葛晓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李 云
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