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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志耀。
被执行人:临沂鹏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苗庄居委**span>
法定代表人:杨纪彩。
被执行人:杨纪彩,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矿坑镇矿坑村**。
被执行人:丁照华,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西高榆村**/spa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鹏辉电梯有限公司、杨纪彩、丁照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20120元,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0)浙0503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