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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3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系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系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源镇东仲许村。
法定代表人:银功亮。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3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166000元、违约金(①以149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止为10876.32元,②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为41832元;但①+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1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8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盛苑小区2号楼1单元602、2号楼1单元603、2号楼2单元203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并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截止2021年8月1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18708.32元(①以149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止为10876.32元,②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①+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1000元)、诉讼费3858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功亮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8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