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电梯有限公司

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志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底镇河底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套红。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3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款项425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公积金。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晋MX××××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5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3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新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