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桥路南侧石桥二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74908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592107元,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156977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7)浙050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