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电梯有限公司

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554号 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2-1-2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