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兴盛汇水湾A-43幢1**1-2层105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00元,减半收取77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