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761号
原告:隆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隆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隆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隆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