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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7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兴盛汇水湾******105铺**。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