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7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河子村兴盛汇水湾******105铺**。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