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

中交达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交达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财保5号
申请人:中交达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办公楼701。
法定代表人:潘根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昕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曹湘锋。
申请人中交达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768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达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768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明敬
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






校对人:何 雪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