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16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曹湘锋,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向***履行了劳务费(¥13210元)的付款义务,***遂于2021年6月30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陶伊琳
书记员游雅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