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执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曹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奇斌,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薇,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湘130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案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控制,无法处置。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提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0万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22.399万元,已执行到位10万元,尚有112.3990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审判员 曹勤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晓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