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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06民初1356号
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8号4栋9桉。
法定代表人:刘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林电建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乌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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