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6号

原告: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

原告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欣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