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8261号
原告:四川***创科技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天府菁蓉大厦16楼1609号。
法定代表人:邓一帆,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承信科学技术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1层1101-1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刚,职务不详。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0楼。
法定代表人:杨保刚,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创科技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承信科学技术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创科技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承信科学技术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创科技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承信科学技术评估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科技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承信科学技术评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四川***创科技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承信科学技术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宿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