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1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关于四川江力晶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6838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26.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1386.5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