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宋代祥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671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68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3064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第三人:***,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01日立案后,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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