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311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30640J。
法定代表人:陈显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与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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