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记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2083号
原告:**记,男,汉族,1984年0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才亮,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68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30640J。
法定代表人:陈显菊。
被告:***,男,汉族,1967年0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58年0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记与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记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记承担。
审 判 长  郝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倩予
人民陪审员  谭兴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