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5938号
原告:***,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