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470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68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3064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搭理人:**,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艾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