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

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7827号

原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宝湖路东路金茂大厦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生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