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7827号
原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宝湖路东路金茂大厦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生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