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957号
原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生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