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

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957号

原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生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