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22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右翼中旗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席青龙,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兴安盟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花。
本院立案执行***右翼中旗应急管理局申请刘香臣、兴安盟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222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右翼中旗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222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王子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