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038号
原告:北京雅利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号院1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王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第三人: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二环路敬老院北开发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9号院4号楼20。
法定代表人:陈凤春,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雅利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雅利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雅利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雅利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肖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