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异24号
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庙宫水库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074858069M。
法定代表人:薛玉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贵院对我公司作出的(2020)冀0802执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0802执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冀0802执27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你处工程款2000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支付或设定其他权利”。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20)冀0802执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你处工程款2000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0日,本院在给被执行人***所做的执行笔录中,被执行人***自认借用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认其是承德县岔沟卫生院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后被执行人***对此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但未提供异议人给被执行人***发放工资、交纳保险费用等手续,且劳动合同上只有单位加盖的公章,没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的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综上,本院做出的(2020)冀0802执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何艳漫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