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804民初5274号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办西关屯村滨海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5913866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钩机作业致使电缆损断的赔偿责任,并返还原告垫付的修复费用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钩机车主兼司机。2021年10月7日,被告得知原告道路施工的工地有水稳废料,谁要谁可以拉走。被告即联系有需要该废料用户,自己为其提供钩机装车而赚取服务费。在被告驾驶钩机挖装废料时,由于挖掘过深,致使地下埋设的供电电缆损断,经电业部门结算维修费用为5万元,为避免损失扩大,电业部门责成原告先行垫付5万元维修费用维修电缆。原告垫付后向被告主张,被告寻找各种理由推迟。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系挖掘机车主兼司机。2021年10月7日,原告在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进行道路施工,需要清除旧路先前铺设的混凝土垫层。原告允许需要混凝土垫层废料的用户自行挖掘清理并运走。被告得知后即驾驶其挖掘机到达原告施工的路段,在原告指示的旧路段清理混凝土垫层,被告自述其将废料装到需要该废料的***的翻斗车上运走,***通过***将机械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将混凝土垫层下铺设的供电电缆损断,经电业部门结算维修费用为5万元,为避免损失扩大,电业部门责成原告先行垫付5万元维修电缆。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在事故发生前均对案发地路面下铺设有供电电缆不知情,即均不存在主观故意毁坏的情况。原告允许被告到案发地清理旧路混凝土垫层,一方面减少原告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被告可获得机械费,原、被告均受益,综合案情,难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故对电缆损断造成的5万元损失可按公平原则处理,即原、被告各承担25000元。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赔偿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被告各负担5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费窗口缴纳525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5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