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9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萍,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达,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55146214K。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以诉求的劳务费全部付清,诉求得以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飞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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