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3民初726号
原告: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219143241G,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140415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55146214K,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221-17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达。
被告: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TUTD7J,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南部新区芙蓉铭居13-a栋二层。
负责人:左正良。
原告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盈江县思源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凤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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