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呈贡天兴建材租赁部、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582号
申请人:呈贡天兴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呈贡乌龙街道三岔口公牛队宿舍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L7XW1C。
经营者:何胜华,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55146214K。
法定代表人:张永达。
申请人呈贡天兴建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呈贡天兴建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72403.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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