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501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湄(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221-17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个旧市鸡街镇大河湾村小尖山。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分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其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分公司名下的价值2,200,000元的不动产、存款及其他财产;其中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