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4民初4175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办)。
法定代表人:卢有为。
原告***诉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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