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4725号
原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站)。
法定代表人:卢有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铭笛建筑施工服务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柳林路中段路东富祥园2号楼下11号商厅。
经营者:石宝富,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蒙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铭笛建筑施工服务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4.00元,减半收取2087.00元,由原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强
人民陪审员 陈玉丽
人民陪审员 高海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音